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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发布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编辑:佚名 来源:互联网 更新于:2017-3-3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同时,随决定发布的还有国家卫计委解读:

    《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命名规则、执业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抓手,是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执业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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